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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国内航空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调整的通知

时间:2010-04-13 来源:民航总部 点击量:4375

   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民航局下发的“发改价格[2010]第627号文件”,国内航空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标准将于2010年4月6日凌晨(以订单时间为准)统一做出如下调整:

     一、800公里以下航线,每位旅客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不变,仍为20元;800公里(含)以上航线,每位旅客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为40元(原为50元)。
     二、婴儿免收燃油附加费;儿童、革命伤残军人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实行减半收取,800公里以下航线每位收取10元,800公里(含) 以上航线每位收取20元。
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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