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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过期火腿肠 商家道歉又赔偿

时间:2015-07-03 来源:厦门日报 点击量:6059

    本报讯 (通讯员 林琳菁 记者 陈泥)如果不是孩子天真地追问“120天是几个月”,郭先生差点就用过期的火腿肠做了菜。近日,他拿着过期火腿肠和购物小票,找到集美市场监督管理所,要求商家赔偿。

    不久前,郭先生在集美某购物广场买了两包火腿肠。回家后,他准备做晚饭,孩子举着刚买的火腿肠问他:“爸爸,120天是几个月呀?”“四个月啊,怎么了?”郭先生觉得奇怪。“火腿肠都已经过期一天啦!”孩子回答他。

    郭先生随后拨打12315投诉,集美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人员调查发现,商家确实存在未及时将过期食品下架的行为。经调解,购物广场负责人向郭先生道了歉,并赔偿400元。

    市场监管人员提醒,消费者购买食品时,应仔细查看商品的生产日期与保质期,并保留好购物小票。对于即将过期的食品,商家应摆放在“临过期商品”柜台,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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