韶关:买6.1元过期糖果可获赔1006.1元
时间:2016-01-21 来源:食品伙伴网 点击量:3990
广州日报韶关讯 (记者卜瑜 通讯员朱琴、凌永芳)韶关市一名
消费者在超市购买了6.1元
糖果,发现是过期商品后要求退款并赔偿遭到拒绝,遂起诉到法院。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昨日通报,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该起产品责任纠纷进行审理,依法判决销售者赔偿1006.1元。
去年底,李先生在韶关某超市购买了6.1元的糖果,后发现糖果已过期,遂与超市多次协商未果。李先生于是诉至法院,要求退还价款6.1元并增加赔偿1000元。
武江法院审理认为:超市出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,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根据《
食品安全法》的规定,超市明知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出售,应退还商品价款6.1元,并增加赔偿1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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