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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熟:销售过期食品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

时间:2016-03-03 来源:食品伙伴网 点击量:7755

    本报讯(记者 李渊 通讯员 谭逸馨 蒋君伟)近日,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销售过期产品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。
 
    2015年10月20日,朱某在常熟一家 副食品店以400元的 价格购买了 虫草子实体两罐。不过,朱某回家后发现这两罐虫草子已经过期,他随后与老板交涉,要求老板退款并支付赔偿金。这家副食品店的老板承认销售的产品已过期,愿意退货、退款,但不愿意承担赔偿金。
 
    双方交涉无果,朱某随后诉至常熟法院,要求副食品店退款并承担十倍赔偿金。常熟法院审理认为,食品经营者应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。店方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,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,故法院依法判决常熟某副食品店退还朱某400元货款及赔偿十倍价款4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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